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Immigration/34030183.html
发信人: zmzfczycm (zmzfczycm), 信区: Immigration
标 题: 我们能否游说USCIS给I-140批准且在美国境内的申请者EAD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Sep 27 17:48:50 2019, 美东)
我们能否游说USCIS给I-140批准且在美国境内的申请者申请EAD的权利?
现在大家都知道中国EB123的排期都向着10年去了,移民改革又遥遥无期,如果能给一
部分人发EAD也能缓解不少焦虑。
实际上2016年USCIS考虑过给I-140批准者EAD,但最后只限制在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绝大多数人无法使用。
这个也可以理解,因为EB1b/c和大多数EB2及所有的EB3都是公司/机构申请的,目的是
为了一个特定的工作岗位,如果给了EAD那么就可以随便换工作,违背这些绿卡申请的
原意了。所以只有在I-485 pending 180天之后(相当于每年的绿卡名额已经基本拿到
)的情况下才能换工作。
但是对于EB1a和NIW来说,申请人一般是个人,目的也不是为了特定的工作岗位而是特
定的领域,所以应该允许这些人在申请批准后申请EAD,在他/她的工作领域内自由工作。
具体说来,我建议这个政策可以设计成这样:
满足以下4个条件,则允许填写I-765申请EAD,有效期3年,到期可以renew,限于EB1a/
NIW的相关领域内工作。
1. 申请人必须持有批准的EB1a/NIW I-140;
2. 这份I-140的Petitioner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有极少数的EB1a/NIW Petitioner是公
司/机构);
3. 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合法位于美国境内;
4. 申请人在申请时由于排期不能提交I-485。
为了避免和国务院及国土安全部扯皮,利用这个条款的申请者不能申请AP和combo card。
申请人拿到卡后,如果原有身份失效(由于换工作/身份过期等),且没有申请新的身
份,则身份变为out of status(OOS)。但是这种OOS是法律允许的,不同于非法滞留
(unlawful presence),不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参见: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2/Immigration/33673035.html
这个建议牵扯较小,不需通过国会,相当于对现有I-140 EAD的扩展,也合乎情理。有
没有支持的?如果有的话大家有什么办法游说US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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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zmzfczycm 於 Sep 27 18:09:32 2019 修改本文・[FRO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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