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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UVE (whos mj), 信区: EuropeNews
标 题: 挖眼球的罪犯除非有重大自首情节,否则抓住必死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Aug 28 21:07:33 2013, 美东)
在保险业中,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是全残(Totally Permanent Disability),基本视同死
亡。也就是说,你双目失明,得到的保险金和你身故拿到的保险金是一样的。由此可以
推断,很多地方全残基本上就是被视同死亡。
受害人又是儿童,情节更加恶劣。我实在想不出来不判死刑的理由。
92年的上海毁容案,被害人是女青年,罪犯有自首悔过情节(帮助被害人洗脸),仍然
判处死刑
93年和00年天津的两起儿童毁容案,都是死刑。
罪犯如果有法律常识,应该知道挖掉眼球和把小孩杀死从量刑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一
旦被抓,都是死刑。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她当时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小孩杀害毁尸灭
迹,这样被抓住的可能性还小一些(尸体发现需要一段时间,也有可能就报失踪了,而
且可能也不会被知道犯罪人的特征)。
罪犯很不聪明的没有杀害小孩,那么最有可能是让小孩和孩子父母生不如死。要么是与
小孩的某位亲属有深仇大恨,要么就是神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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