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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engyong (forever), 信区: Law
标 题: 涉外动产继承 问题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Feb 29 11:17:22 2016, 美东)
我太太是美国公民,我岳父母是中国大陆公民。我岳父母于2014年9月初来美国跟我们
一起在北卡生活。2015年3月,我们全家从北卡搬家到麻省。2015年6月,我太太做担保
,我岳父母提出了转换身份的绿卡申请。在绿卡审批期间,我岳母在2015年9月底在波
斯顿去世。现在,我岳父母双方的绿卡都已经批下来了,我岳父继续在美国跟我们生活
。我岳父母在中国国内有存款和房产。我岳母的父母还活着。
根据中国大陆《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
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我太太是美国公民,我太太需要继承其母亲的遗产,该条款应该适用。按照麻省法律,
我岳父应该继承我岳母所有的遗产。因此,我岳母遗产的动产部分应该归我岳父一个人
继承,我岳母的不动产部分应该归我岳父,我太太和她的外公外婆继承。这样理解对吗
?如果对,我岳父应该如何办理在美国的法律手续才能顺利继承在国内的动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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