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USANews/33379689.html
发信人: bighant (bighant), 信区: USANews
标 题: 许多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 在美国都是违法的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an 29 19:06:14 2018, 美东)
美国的自由不身临其境是很难想象的。要写美国的自由,必须从它的不自由写起。
在中国的时候,我觉得周围的人都认为,美国既然是以自由而出名的地方,那就是行为
可以非常放任,没有什么约束。我差不多也是带着这样的概念踏进这个国家的。
但是,才住没几天,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的一个好朋友被拘留了。
前一天是周末,那个年轻人和朋友在自家河里划船钓鱼,但他们越出了自己的地界,由
水路进入了公园范围。结果被警察发现,宣告他们违反了当地两条法规,我只记得其中
一条是没有事先取得在公园钓鱼的许可证。总之,两条罪名在我当时看起来都根本算不
了什么,但按当地法律完全符合拘留条件(当然拘留是有时限的),这样的违法行为不是
很严重,可以交保候审,但规定的保释金不低,所以那小伙子最终还是选择坐在拘留所
里候审。初到美国,这件事使我感到很意外。
住的时间越长,越发现这里法律法规比中国多得多。
大大小小的公共场合行为细节,都有各种法在那里照管着。尤其印象深刻的是执法很严
。一旦违法,不管作为新移民看上去多么微不足道的法,都没有通融余地,一旦给警察
逮个正着,没人向警察求情或陪笑脸,因为这都白搭。
更没谁吃了豹子胆给警察递钱上去,因为摊上贿络警察的罪名,事儿可就大了。
一般都是公事公办,该接传票就接传票,该接罚单就接罚单。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涌进
美国,却还是能够维持不乱套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为原来的法制基础很强,可以有能力把一些"不定因素"迅速纳入原来的法制轨道。
除了联邦法律之外,各州市县镇都有各自的法律。从一个新移民的眼光来看,一切都相
当严格。
我是从一个以酒文化自豪的国家出来的,一开始感到反差特别大的,就是有关酒的法律。
比如说,几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许卖酒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纽约都是如此。由于
执法很严,所以即使是中年人买酒,都会被要求出示驾驶执照,因为那上面有出生日期
,可以确定年龄。
如果让警察看到一个21岁以下的年轻人从你手上买到一罐啤酒,你肯定得去法庭。一个
朋友在餐馆打工时就是因为一时疏忽,没有查看驾驶执照就卖了一瓶啤酒给一个看上去
很"老相"的年轻人,被传到法庭,判罚了500美元罚款。
最近,我们居住的这个城市,已经立法规定18岁以下的年轻人不能买烟。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美国就没有21岁以下的年轻人喝酒。这个年龄的年轻人是最有逆反
心理、也是最想做一点"违禁"事情的,这全世界都一样。但在美国如果这样做,不能
毫无顾虑,万一给警察抓住也只好认罚。每年在佛罗里达州海滩,警察总能抓住一批这
样的年轻人。今年夏天,我就在电视里看到一些这样的年轻人,交了不低的罚款之后,
十分沮丧地步出法庭。
另外,商店在周一到周六,晚上十一点以后不准卖酒,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准卖酒。这里
也是每周休息两天。人的活动显得相当有规律,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是放松玩的时候,
到了星期天晚上交通流量急剧减少。
也许,当初立这条法,也是让大家在这一天收收心,好好休息,准备迎接下一周的工作
吧。我住的这个州,直到去年刚刚修改这条法律,允许有卖酒许可证的饭店在星期天卖
酒,其它零售店依然不行。
同时,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喝酒,因此,你不会看到美国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
时喝啤酒,因为午餐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
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喝酒,因此,在公园里野餐,只能带些不含酒精的饮
料。甚至在大街上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都是违法的,不管里面是空的满的还是装了半瓶
酒。
同样,在汽车上,在驾驶员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有一个打开过的酒瓶,也是同样违法的
,哪怕这只是一只空酒瓶。
由于执法很严,一般人都很小心,有一次一个美国朋友要搬到其他州去,大家一起聚会
送他,一个女孩子送了他一瓶好酒,他当场打开让大家尝尝。分手已近半夜,他拿着剩
下的半瓶酒上了车,但是马上就跳了下来,把半瓶酒放进车后行李箱,笑笑说,"我可
不想惹麻烦。"
在所有的发达国家,美国大概是对酒管制最严的国家。也许,这和美国的历史也有关系。
美国最初的一批移民是受到英国宗教迫害逃出来的清教徒,他们比天主教徒更重视对"
十诫"和其他宗教诫律的实行,更重视"修身养性"。因此,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过
一个完全禁酒的时期。
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全禁酒已经不可能做到,绝对禁酒的法律反而给酿私酒和走
私酒的人造成暴富的机会。因此,才逐步有所放开。但相比之下,依然管制严格。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公路和汽车的发展,人们移动的速度已经大大加快,美国法律对于
酒的严格管理,确实有效地减少了由于酗酒而产生的车祸。
当然并不是仅仅与酒有关的,才有那么多法,美国法律的触角几乎伸到每一个角落。
去年去凤凰城住在一个老朋友那里,他们也来自中国。到了这里,就遇到在中国从来也
没有过的新问题。
问题来自他们读小学的女儿,在中国时,她和所有的双职工子女一样,脖子上挂一把钥
匙,放学了自己回家做作业。在美国,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
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
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所以在美国有大量的各类
托儿所,念中学的女孩子利用假期替别人照看孩子,也是她们打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朋友当时经济尚不宽裕,更由于习惯了中国的做法,觉得付这笔托儿费够冤的,决定冒
险"违法"。天天孩子放学,走到家门口就会非常小心地四处张望,然后一溜而入。接
着,这孩子遵照父母的关照,不开门,不接电话,唯恐被人发现孩子是一个人在家。
如果被人发现了,美国人完全有可能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好心去报警。这么一来,
孩子将会被带到专门的福利机构,暂时被政府收养。不通过吃力的司法程序,你很难把
孩子要回来。孩子12岁之前,他们会一直都为此感到担心。
今年就发生过一对中国留学生夫妇的婴儿被政府收走的情况。
婴儿的母亲出差,父亲临晨被孩子吵醒,换尿布冲洗孩子时,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
入浴缸。此后孩子一直啼哭。这位父亲到下午三点看到孩子依然哭闹,怕他有伤就带他
去了医院。
医院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了解整个过程之后,马上就去报警了。孩子治疗之后就由
政府暂时收养,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还可能面临虐待罪的
起诉。
他们不仅赢得周围同胞的同情,连美国的中文报纸上都报导了华人对此感到的愤愤不平
,说他们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儿子,怎么可能虐待。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和主动性,了解在美国,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不考虑动机,只察看行为和后果。它自
有它的法律逻辑: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长达近十小时不能得到检查和医治,美国法
律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被虐待。
在这件事情上,还可以看到一般华裔的观点和美国法律的差异。华裔同情的焦点几乎全
部在这一对"不幸的父母"身上,觉得他们孩子已经被带走了,居然还要面临一场官司
,确实不幸之极。但是,美国的法律在这一类的问题上,关注的焦点几乎全部在孩子一
边。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还不能保护自己,法律当然要站在孩子这一边。
许许多多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在这里都是违法的。
比如,孩子哭闹,家长上去给一巴掌的话,是违法的;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拉拉扯扯,
也是违法的,周围的人很可能马上就去报警。也许,正因为这样,我们来了那么些年,
居然一次也没有在公共场所看到过这样的情况。
那么,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
我举一个例子:
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
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是违法的;
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
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
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
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等等。
也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
、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
条款,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
见"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六十年代是一个全世界都骚动不安的年代。对于美国,
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美国,非常非常不同。
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还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
行。六十年代之前,美国大致是雇主说了算。但是此后,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
念浮到表层,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权利受到
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1964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涵盖了所有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该法禁止因雇员
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移民背景,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
,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
",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等等,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
违法的。
所以,干脆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都不准问。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
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到了1972年,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
雇员的私人企业,都必须在招工、技术培训、升迁等机会上,给弱势群体一定的比例。
否则是违法的。
顺便提一下,平权法案还扩展到大学招生。例如,美国的大学招生是没有体检这一关的
,有残疾的年轻人在平权法案的保护下,比一般年轻人更容易入学。我特别提到这一点
,是因为我考大学时,就有一个一起工作的年轻人,考得非常好,却因为一只手有一点
残疾而落选,已经不记得他的名字,却无法忘却发录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这真是很不
公平,华罗庚还脚有残疾呢,凭什么他就不能上学?
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不仅涵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还涵盖了有传
染病的人。雇主不仅被要求不准歧视,必须提供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还被要求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例如助听器、助读器等等。
比如说,一名雇员被查出有爱滋病病毒,只要尚不影响工作,雇主不得解雇他,还必须
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否则是违法的。
1991年,美国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权法案,把雇主和雇员在发生民权官司时,提供证据的
负担重新放到雇主一边。
比如说雇员告雇主性别歧视,那么,法庭当然需要证据。证据有两方面,一是雇员拿出
受到歧视的证据,二是雇主拿出没有歧视雇员的证据。
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在雇员一方,那么雇员拿不出受到歧视的充足证据,就判雇主
无罪。但如果规定证据负担在雇主一方,那么雇员不必提供充分证据,而是雇主必须拿
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歧视雇员,雇主拿不出,法庭就可以认定你有歧视行为。当然
,证据的负担在哪一方面,就对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