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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他们的"底线",绝不是人类的"底线"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Jun 30 01:27:45 2020, 美东)
6月10日,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一桩虚假诉讼罪庭审现场视频显示,辽宁盘锦大洼区检
察院孙旺检察官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
底线。
见识了这名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孙检察官的这句"雷语"背后,肯定是那名当事人收受
了已经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的财物,但因为还没有来得及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或者原本
公事公办,根本就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空间,而没有被以"受贿罪"起诉。孙检
察官的法律依据其实是《刑法》定义"受贿罪"的前半部分,即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实际上,定义"受贿罪"还有后半部分,即该条剩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
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孙检察官能成为检察官,肯定不是"吃干饭"的,绝对不是法律界的"半瓶子醋",更
不可能不懂"受贿罪"的完整表述。他敢于这么公开"选择性说案",无疑是得到了领
导的首肯,得到了庭审法官的配合。
这不禁让我想起网传某领导家中被盗,损失了近百万现金,盗贼"落网"后有关部门找
到这位官员,该官员称这些钱是准备给孩子买房的。如果大领导想查这名官员,用脚后
跟就能驳倒他,让他承认是在"撒谎";但如果大领导不想查他,这就是一条"合情、
合理、合法"的理由。当然,什么时候大领导想办他,这条理由就很容易推倒重来了。
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
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如果没有任何约定,人家凭什么要给你钱物?这本身就使官员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故只要
收受了服务对象的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要说"受贿不办事"被判刑的案例,其实很多,想必孙检察官也看过这些案例,肯定会
有启发。比如女厅官高平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和广西城建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就因收了人家的钱,而不给办事情被举报,最终被判处有期
徒刑十二年;海南"身家200亿"女副院长张家慧,也是因为收了邻居的巨额财物,而
没有给办事遭到举报,最终"落马",目前处于一审"择期宣判"阶段。
在见识了孙检察官善于为受贿嫌犯辩护的专业素养后,我更见识了这名检察官的道德素
养。我们知道,中国民间有"得人钱财,替人消灾"一说。这里面当然包括正常的市场
交易,比如花钱请郎中看病,消除病灾。但这个词更侧重于描述不正当交易,即一方用
钱购买公权力,以获取不法利益。
孙检察官所说的这名当事人,如果遵循了"得人钱财,替人消灾"这个规则,他确实是
犯罪了,但至少还践行了承诺,保持了做人的最起码底线;如果他蔑视这条规则,收了
钱却不去兑现承诺,本身同样是犯罪,通俗地说这就叫"黑吃黑",而且是利用公权力
"黑吃黑",那就是做官、做人的底线都没有了。在孙检察官的眼里,利用公权力"黑
吃黑"的某当事人,竟然比"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某当事人高尚一些,实在是让人
无语。
谈过孙检察官的道德素养之后,顺带再提一提另一个有关"道德底线"的话题。那就一
周前被热炒的"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律师的"雷人"言论。在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原董事长王振华一审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其辩护律师在公开要求对
王振华无罪释放,并恢复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模等荣誉之外,以王振华"肚中蛔虫
"身份所说"16岁周岁以下的少女他绝对不会碰,这是他的底线",一度让舆论哗然,
该律师的"嫖娼底线论"成为当日网络第一热点。
现在看来,孙检察官的底线与王振华的底线差不多。只是他们的"底线",严重拉低了
人类的"底线",因而也就绝不是人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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