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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weimingyimin (未名移民), 信区: WeiMingYiMin
  标  题: 美国移民局更新EB-5再投资政策指引!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Jul 30 01:52:27 2020, 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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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亚创富
  
  美国时间2020年7月24日,美国移民局更新了政策指引,为2017年颁布的EB-5再投资(
  redeployment) 政策作出了澄清和指导。
  
  
  
  更新的政策指引要点VS旧版:
  
  2020年7月24日更新版再投资政策指引
  
  与2017年旧版政策指引相比较
  
  阐明再投资资金部署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有关通过任何符合要求的金融工具进行再投
  资的描述,并解释在二级市场购买金融产品作为再投资标的不符合再投资要求
  
  旧版政策允许再投资到市政债券。
  
  明确了资金可以被再投资到任何与NCE(新商业企业)运营初衷相符并且合法的生意中
  
  旧版和新的政策指引要求基本一致
  
  再投资必须通过同一个NCE(新商业企业)
  
  旧版不明确
  
  再投资必须发生在同一个区域中心的物理覆盖范围内,包括同一个区域中心在再投资前
  增加并获得批准的物理覆盖范围
  
  旧版未做要求
  
  根据分析和审阅eb5的再资金投资架构,移民局通常会认为12个月是合理的再投资决定
  期,但是如果提供证明的话,也会考虑允许更长的再投资决定期
  
  旧版只要求在合理的商业时间范围内,但并未明确具体时间。新版将时间明确到12个月
  ,但会考虑特例。
  
  
  适用范围:
  
  移民局指出该新政策指引适用于在颁布时未获得批准的I-526和I-829申请。
  
  
  生效时间:
  
  新规于2020年7月24日颁布并即日生效,8月6日之前可以通过以下网址向移民局提交意
  见。
  
  再投资是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2017年移民局发布政策备忘录后产生的全新概念,随着
  排期的问题已经跃然纸上,成为当前不少EB-5投资人不可避免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美国移民政策指示,再投资的定义为:当EB-5投资人所投资的EB-5项目到达还款期
  限,或开发商实施提前还款,而此时EB-5投资人持有条件绿卡未满两年,I-829还未递
  交,为了保证EB-5投资人的资金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即EB-5资金"始终处于风险之
  中"要求),需将投资款项进行再次投资的行为。
  
  再投资的产生意味着原EB-5项目运作成功,开发商有绝对实力进行投资人EB-5本金的全
  额偿还;此外,作为排期时代下的产物,再投资的操作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证投资人
  I-829可以顺利解除,最后投资人拿到永久绿卡。
  
  因此,针对已完成就业创造进而取得还款的项目,对EB-5资金再投资的行为只有一个最
  根本的初衷,就是满足美国移民局对EB-5投资人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的要求,保障投
  资人对最终获取绿卡诉求的利益。这并不是中介或者区域中心强加给投资人的选项和操
  作,这是投资人保障绿卡获得的必要选择。
  
  
  移民局更新的EB-5再投资(redeployment)政策指引,虽然澄清了旧政策中不明确的条款
  和语言,但也使得再投资的限制更多,难度更大。通常情况下,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法规不会追溯到生效日之前。
  
  但是,移民局此次指出该新政策指引适用于在颁布时未批准的I-526和I-829申请。新指
  引发布前,市面已经有不少项目进行了再投资,但其再投资的方案可能与新指引中的要
  点不相符。
  
  移民局是否真的会追溯并拒绝这些申请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但如果拒签,相信必将引发
  一轮诉讼潮。不排除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移民局会有变通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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