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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oonnight (moonnight), 信区: Family
  标  题: 离婚以后可以继续为前配偶提供医疗保险吗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Oct 29 01:48:07 2014, 美东)
  
  我和前妻在国内登记结婚,来美国定居后有了孩子,后来回国办的协议离婚手续,离婚
  后孩子归我,因为种种原因,现在又住在一起共同抚养孩子,我负担所有家庭日常开支
  ,我和前妻虽然住一起但没有实际的夫妻关系,我的雇主提供的医疗保险覆盖整个家庭
  ,我想不更改我在公司福利系统内我的婚姻状态的变化(married->divorced),(但是报
  税会如实申报婚姻状态,只有孩子是我的dependent), 仍然保留前妻在家庭医疗保
  险计划内,因为我一直为孩子提供保险,加上她也不增加更多成本,她有工作但收入不
  高,我想这样做对她也好,因为我和前妻结婚离婚都在国内,美国法院没有记录,我想
  只要她和我都不提,雇主和保险公司应该不会知道我们的家庭状况,请问这样做有什么
  不妥吗?另外,如果这么做不合适,我考虑把她作为demostic partner的身份(因为住
  一起家庭地址也是同一个)为她提供医疗保险,是否也可行?请大家帮忙分析,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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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moonnight 於 Oct 29 01:53:28 2014 修改本文·[FRO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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